若继承人并未出现如下五类情形中的任意一项,便无需担忧其继承权会因此而丧失:
首先是蓄意谋害被继承人;
其次是因遗产纷争对其他继承人采取残忍的杀戮行为;再者是对被继承人实施了长期的遗弃,或是在虐待行为中展现出极其恶劣的情节;此外,如果继承人对遗嘱进行了严重的伪造、篡改甚至销毁;
最后,如果继承人通过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或阻挠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的话。
解析:
如继承人未触犯以下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则其法定继承权不受影响,不会被剥夺:
第一,蓄意谋杀被继承人;
第二,因争抢遗产而残忍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对被继承人长期冷漠视之,构成遗弃罪行,或是在虐待行为中展现出极其恶劣的情节;
第四,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第五,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制或阻挠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且情节严重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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