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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

魏** 广西-北海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5.12 18:33:00 474人阅读

代位权和撤销权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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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当债务人未积极采取任何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且致使债权人所享有的到期债务实现无望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批准以自身之名取代债务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进而代位行使其对第三方当事人应得的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05-12 18:35:00 回复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 2、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引起的撤销权; 3、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引起的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代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合同作出追认了,那么合同产生了效力,合同相对人就不能撤销其意思表示了。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即是,相对人在订立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人而仍与对方签订合同,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
(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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