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按份共有不动产的交易中,倘若有一方共同所有人持反对意见且拒绝签署出让文书,则其余共同所有者无法以任何方式强迫其参加此次转让活动。这一特殊情况下,其他非反对派共同所有人有权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请求对该不动产产权进行详细划分并予以分割,或者申请启动不动产的公开拍卖程序,从而实现不动产的顺利售卖并确保各方均能公平分享收益。
2024-05-12 18:59:03 回复
解析:
在依法规定的房产共有关系中,若有任一共同所有人反对该房屋的销售行为,则其他共同所有者不得强行迫使其同意交易。
在此种特殊状况下,其它共同所有者有权发起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对该物业进行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各共有者享有平等的权益;
此外,他们亦可向法庭提出申请,启动房产的拍卖程序,以便完成销售过程并分配由此产生的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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