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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盗刷金融机构发行的储蓄卡无疑属于一种违背信用卡相关法律规范的欺诈性违法行为,这被称之为“信用诈骗”。
具体来说,信用诈骗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视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利用信用卡进行各种欺诈活动,从而获取大量财物的不法分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里所说的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采用伪造、废弃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甚至恶意透支等手段来进行欺诈活动。
信用诈骗罪作为诈骗犯罪的一个分支,与普通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仅仅是犯罪工具,如果行为人将其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那么根据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以本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而非将其视为犯罪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12 14:0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