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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和女孩分手,女生跳楼要承担责任吗

贾** 江西-九江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5.12 11:19:00 362人阅读

男孩和女孩分手,女生跳楼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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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男方与女方解除了恋爱关系并导致后者选择自杀时,通常情况下男方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为情侣间的关系并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而男方对于女方也没有从法律角度看的救助义务。
但是,如果女方在男方家中自杀,并且男方当时就在现场且具备救助能力但却未能施以援手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男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2024-05-12 11:20: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在校自杀身亡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不管学生的自杀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你学校里自杀的,学习就有责任。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但学校不用负全责,会根据自杀事件的主观程度来划分责任。通常学校会承担30—40%,并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家长既然把孩子交给学校了,那班主任、老师有义务对学生的各方面状况有个大致的掌握和了解。当然校方不可能明晰每个学生的心理活动,但对学生比较明显的情绪活动应该有所察觉的,平时也有必要定期和同学们交流。 不过遇到这种事老师也很无奈很无辜。 所以说做老师的责任太大,压力太大,有时大到担当不起啊。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有活人才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跳楼自杀致人死亡的案件,跳楼者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未死亡。因此分多种情形为您提供解答:
一、跳楼者死亡,则跳楼者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其继承人承担有限度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跳楼者跳楼的行为致人死亡,对受害人产生了侵权之债。虽然跳楼者已经死亡,无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债务继承制度,跳楼者的继承人继承跳楼者的财产,应当一概继承财产与债务,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二、跳楼者未死亡,跳楼者应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
1、跳楼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向受害人的家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跳楼者根据其主观心态构成不同的犯罪,如果明知其跳楼行为必定或可能会致人死亡,那么跳楼者持故意心理,构成故意罪既遂;如果跳楼者持过失心理,那么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引用法条: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罪】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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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抑郁症病人在别人家跳楼,家属如果是其法定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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