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在狱中积极遵循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真正展现出悔过自新的罪犯,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我们可以考虑给予他们适当的减刑;而对于那些具有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我们理应给予更大程度的减刑优惠。
2、经由减刑程序之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服刑期不得低于其总刑期的二分之一,换言之,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最多只能获得一年六个月的减刑。
解析:
1.在对罪犯的监禁过程中,若其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纪律并积极接受教育与改造,表现出真正的悔过之心,或者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立功表现,那么可以考虑对其进行适当的减刑处理。
如果罪犯有显著的立功表现,则应该予以更大幅度的减刑处理。
2.在对有期徒刑进行减刑时,必须确保其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刑法规定的二分之一。
具体来说,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最多只能给予其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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