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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案件被法院退回怎么处理

陈** 江西-九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1 18:39:00 438人阅读

抢劫罪案件被法院退回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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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被害人主张无能为力,这实际上是合理的。
由于程序上的必要,刑事诉讼案件中将案件发还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补充侦查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操作往往是鉴于检察机关认定案件的具体情节不够清楚或者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指控。
然而,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如果犯罪事实已经得到明确证实,并且证据确凿且充足,那么仍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已经移送起诉的,可以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2024-05-11 18:40:00 回复

划清抢劫罪与故意伤害、故意罪的界限。 (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2)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或者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伤害或者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的犯罪,即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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