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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蒋** 江西-九江 办案流程咨询 2024.05.11 11:58:00 306人阅读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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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律领域未曾明确制定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会选择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进行。
至于在此之后递交的相关申请,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应视为另行立案审理的案件。
1.追加被告人的
最后截止日期定为法庭辩论终结之时;
2.当必须协同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缺席诉讼活动时,人民法院须在首次开庭之前预先通知他们参加诉讼;
3.如果当事人希望增加、更改诉讼请求或发起反诉,应该在举证期限结束前提出相关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024-05-11 11:59: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实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对于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期限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您好,针对您的追加被告后举证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追回被告后,举证的期限是由人民依据案件的情况、原告的主张等因素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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