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院的解释中第二十三条 原告所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 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人民应当通知没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实践中多列第三人没有错误,而如果少列了应当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就会发还重审,所以你提的问题还很少遇到.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一般都会允许其参加诉讼.原告时如果认为需要有第三人的话,就可以直接在状上列上第三人,不会依职权去掉的.
如果出现你所说的情况,我感觉原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或者第三人提出申请,如果不允许,应当下书面决定,该决定应当可以复议.但没有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也极为少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该如何处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对被告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2、如果传唤后,被告有正当的理由不能到庭的,或传唤手续不到位的,可以由另外向原、被告发传票,安排时间另行开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您好,针对您的被追加共同诉讼的原告不到庭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1、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
一般有以下情况,原告可以不出庭:
(1)原告不能表达意志
(2)原告因身患重病、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并提交了书面意见。
2、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离婚。
3、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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