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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权的确立,我们有以下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般的行政案件应该交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而对于已经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同样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在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后,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跨区域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024-05-10 16:0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