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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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家父在获得家庭成员之子女的明确授权后,得以代理其出售房产,且该行为已通过公正程序予以确认,则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在此情况下,若欲委托家人进行房产买卖,必须先完成委托手续的办理。
当委托人以自然人身份提出卖房委托书公证申请时,需向公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文件;
关于委托事项的权属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书;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若委托事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还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单身证明等,例如由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事宜等;
以及公证机关所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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