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关于盗窃后故意毁坏盗窃物品的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实施盗窃犯罪,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后;又构成其他犯罪的;盗窃公私财物未造成盗窃罪看完你就都明白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我所知,山西取下限,即数额较大起点为5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5000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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