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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股权质押行为时,需关注如下细节条款:
1.出质人和质权人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质押合同;
2.若采用股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应依法办理相关的出质登记手续;
3.股权一旦办理质押手续之后,其所有权不再允许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若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将股权进行转让,则所获得的转让款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进行提存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024-05-09 14:1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