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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同命同价吗

余** 福建-宁德 离婚咨询 2024.05.08 15:54:00 324人阅读

陕西省同命同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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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为了能够实现公平公正,顺利推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域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我们一直致力于推广“同命同价”这一理念。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信息,下面列举了一些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新赔偿标准的内容:
1.根据2021年度的统计数据显示,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13元。
2.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则为14745元。
3.此外,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4784元。
4.与此同时,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3158元。
5.值得注意的是,陕西省全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568元(该数据由陕西省政府于2021年3月28日公布)。
一、自2021年10月1日(包括当日)起,所有发生的侵权行为案件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也就是说,在陕西省范围内,人身损害类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在内)都将实行“同命同价”政策。
(具体规定可见陕高法发(2021)20号文件)1.2021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13元;
2.2021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4784元;
3.2020年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3520元;
4.2020年度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7724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4-05-08 15:56:00 回复

您好,关于陕西2016交通事故人命价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的规定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8、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0367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8815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0、丧葬费金额=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2016年陕西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标准,具体内容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的规定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陪护时间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8、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年=13006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5年=10367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5年=28815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10、丧葬费金额=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44330元÷12个月×6个月=22165元1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四章鉴定方法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三章鉴定程序第四章鉴定方法第五章收费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根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依法、公正、科学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第三条全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适用本规范。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牲畜等直接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物进行勘察、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第二章鉴定机构和人员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应具有《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资格证》、有三名以上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的价格鉴定人员和相应的办公场所及设备。第六条全省各级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的职责:(一)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1、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2、负责组建行业协会,拟定行业规范,起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法规、办法和标准。统一印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文书。3、组织开展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负责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4、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5、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6、建设汽配价格信息网络,发布车辆及零部件的市场价格信息。(二)设区市价格认证中心1、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2、建立业务工作档案,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3、受理下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工作。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5、市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职责划分,市物价局应按照发挥系统整体优势、充分利用人力技术资源、有利于快速反应、便于工作的原则,与市交警支队协商确定。(三)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四)区级价格认证中心按市物价局与交警支队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第七条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人员需持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资格证实行年度审核制。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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