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阐述交付在动产质权中的生效要件时,我们必须明确它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双方进行任何额外的约定,若有违反,将导致该约定无效。
当一方创设质权的时候,他必须对这一行为进行公示,因为公示是质权生效的必要条件。
如果质物的性质允许转移占有,那么就应该进行实际交付,而不是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来设立质权。
如果允许设定人继续使用和收益质物,同时又建立了质权,那就相当于没有公示手段的动产抵押设定,这无疑会损害到善意取得其物的所有权或者质权的第三人的利益,从而破坏了整个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质权人不得让出质人代替自己占有质物,并禁止采用占有改定的方式来设立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专业解答质押物不可以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属于担保物权,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提出以质押物作为优先受偿,但是质权人不得在未经质物的所有人同意和债务无法履行的前提条件下,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
专业解答善意取得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主要还是因为现在占有改定他的一个具体的交付的方式的话,必须是间接占有,但是善意取得的这种方式并不满足这样的一种理智交互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占有改定他对于第3人是存在着效力的。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