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规,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因此被警方强制带离现场的情况,通常可以视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而当这类事件中的责任人在接到政府各主管部门的书面勒令支付命令后依然拒绝履行其应尽义务时,便立即进入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罪行领域之中。
2024-05-06 18:12:20 回复
解析:
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损失现象,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由发包方导致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突然停工或缓建,则作为发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填补或减轻由此产生的损失,并赔偿承包商因此导致的诸如停工、窝工、运输倒流、机械设备调离、原材料及构件挤压等损失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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