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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发现购买到的食品已经过期或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十倍价格金额或是所遭受经济损失三倍的赔偿请求;
若赔偿金额尚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则应以一千元人民币作为上限。
对于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导致身体健康受损的消费者,他们既可向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寻求赔偿,亦可直接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要求。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24-05-05 18:44: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