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小区监控的保存时间目前没有法律规定,事实上也没有法律规定强制性要求物业公司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是否安装监控以及监控保存期限可以由业主和物业公司通过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约定。依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将物业范围内的某项专业事务转包给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果所在的小区物业委托了专业保安服务公司的,依据发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在保安公司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保安服务公司以及物业公司都不得违反,也不得私自删除。所以,业主如果对于小区安装监控的数量、应当达到的安全标准、保存的期限有要求的,最有利的做法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将相关内容确定后明确的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如果物业公司提前进行了删除,就构成违约行为,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向维权。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公安人员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这一点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一般程序的事后补办手续程序。但是这里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补办手续的期限不是24小时以内,而是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目的是要防止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和失误。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强制措施对象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停止或者撤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酒店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主要区别在于数据载体是光盘还是移动存储设备),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但是调取过程必须合法。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由政府或者公用事业部门管理,个人无权随意调取。因为录像内容可能涉及隐私,法律保护他人隐私,不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不允许当事人查看。因此,当个人需要查看公共区域的时候,应该和当地警方联系,然后由警方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进行调取证据。或者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向申请,由依职权调取监控录像。如果录像内容有一方出轨的记载,可作为其出轨的证据之一。
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除非申请法律援助可以不用支付律师费,否则一旦聘请律师那就要涉及到缴纳律师费的问题,至于缴纳多少律师费则要视情况而定,那么具体来讲大家知道请律师打官司多少钱吗?下面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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