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就会发生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此时有两种处理思路:其
一,类推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合伙人之间可自由转让合伙份额的规定,由转让方在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合伙人中进行选择;其
二,类推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即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笔者赞同后一种思路,因其一方面体现出对各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持各合伙人之间所持合伙份额的比例关系,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下称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称合伙份额)或者对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合伙份额的权利。现行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就一般情况下和强制执行中的合伙人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相比,合伙人优先购买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下称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下称合伙份额)或者对合伙人的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合伙份额的权利。现行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分别就一般情况下和强制执行中的合伙人优先购买权问题作了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相比,合伙人优先购买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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