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型民办非单位的民事责任非法人型民办非单位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之后即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但因其财产缺乏性,在民事活动中不能承担。换言之,非法人型民办非单位财产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其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在其本身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举办人要用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非法人型民办非单位是一种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民事主体。
1、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