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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未经与其他所有合伙人达成共识并批准,任何一位合伙人严禁擅自以合伙企业之名开展任何形式的商务活动。
如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此类行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将归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若因此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应按照实际损失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严格禁止各位合伙人投身于与本合伙企业存在直接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产业领域;
3、除非在合伙协议中另有明确规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任何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4、每位合伙人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本合伙企业的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05-04 12:4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