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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酉阳县
解析:
在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以后,无论哪一方均有权利索回以缔结婚姻为前提而赠与给另一方的财产,若该财产并非具有特殊纪念价值或象征意义的金钱,便可于分手之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求得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4-05-04 11: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