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类行政复议机构:
首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这是最为普遍的行政复议机构类型。当公民或法人对某一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国务院各部委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是行政复议机构之一。当公民或法人对上述两类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他们可以直接向这些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再次,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例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如果公民或法人对它们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此之外,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也属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范畴。各类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处理各自领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且禁止跨界执行。
解析:
关于人身损害等级中的第十级别伤残,相关补偿金额按照严格的法定法规予以实施,其中不存在任何折让主张。
如若保险赔付款项无法完全覆盖损失,则不应忽视追索责任方的义务。
具体而言,以下是相关的补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水平×7个月;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十级伤残者,每满一年将发放0.1个月的个人薪资,若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样地,十级伤残者每满一年将获得0.1个月的个人薪资,若未满一年,则按照一年计算;
4)其他费用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低于3个月,应按照3个月的标准支付。
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以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分别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十级伤残职工,如果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除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外,还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而彻底结束工伤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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