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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出轨精神损失费是多少

周** 河北-廊坊 离婚咨询 2024.05.02 13:09:00 313人阅读

恋爱出轨精神损失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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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此问题并未存在一个明确的界定数额,大致范围可能位于数万人民币左右。而实际的赔偿款项应该经过双方平等且诚恳的协商讨论后得出,一般而言,其数额将主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恶劣程度做出评估定制。值得注意的是,如若配偶其中一方同时与其另一人进行了合法婚姻登记或者长期共同居住生活,那么在此情况下,他们甚至可能面临被以重婚罪提起诉讼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4-05-02 13:11: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不能。
在恋爱关系中,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交流,人品、精神方面的认可,与婚姻关系有着很大不同。婚姻里除了双方的精神交流,还涉及家庭财产、后代的抚养等问题,内涵远远大于恋爱关系。因此,“恋爱不受保护,婚姻受保护”不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的规定,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分手费与损害赔偿有哪些区别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财产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如何处理共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
(二)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分手费尚未作任何规定。所以,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即分手费基于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公力救济则不能产生分手费,即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
(三)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当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否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以及帮助多少,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
(四)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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