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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特定情况下,有可能产生这种结果。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所谓寻衅滋事罪中的“纠集者”,其定义为:聚集众多人群,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影响的个人或群体。若此类性质恶劣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便将被归类至寻衅滋事罪行列。寻衅滋事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特定类型,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损害公共卫生;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及环保与自然资源;以及对公共健康和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4-05-02 12: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