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济适用住房不能进行公证手续:此种做法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极大的风险,由于经济适用房乃由政府出面为低收入及中等收入阶层人群所供应之保障性住宅;购买者必须提交相应的收入凭证并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方可达成购房意图;上述提及的行为实质上正是借用合法形式来掩饰非法目的,试图逃避国家相关政策,从而对整个社会团体的利益造成了伤害,这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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