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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可以找妇联吗

李** 福建-宁德 离婚咨询 2024.05.01 15:53:00 401人阅读

离婚纠纷可以找妇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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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涉及到家庭层面上的诸多纠纷,您可考虑寻求妇联组织的帮助,这是由于妇联组织的核心职能在于代表并维护广大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妇女面临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妇联组织负有沟通、协商以及解决问题的重要责任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024-05-01 15:54:00 回复

一、具体做法
  
(一)掌握接待的尺度,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
  有矛盾就得调和,有一些人认为她们家庭的矛盾没办法自行解决,于是就找到她们认为能帮助她们调解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就象我们妇联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也成了她们的寻求帮助的落脚点。
  通常到我们这里来访者有以下表现:有的大呼小叫、有的哭哭啼啼、有怨声载道、有命令式、也有心平气和来的,面对这些来访对首先我们要调整好心态,笑脸相迎给于温暖,老话说得好巴掌不打笑脸之人,一杯清茶可以让你成为她们倾说对象,但是现实工作中也有些来访对象不管你怎么样处理或接待她们都不如意,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的做法冷处理,让你有充分说话的机会,待她们情绪稳定了再和她们慢慢谈,如我接访一个来访者(栟南村),一到我们妇联办公室,就大呼小叫,指手划脚的说话很不礼貌,面对这样的来访者,我们采取的措施是冷静处理,先将其搁置一旁不急于处置,让她们自我感觉一下她们的做法不够妥当,待她们情绪稳定下来、心情平静下来,再和她们慢慢交流,这样才能有更多机会了解到事情真相,因为她们发泄的过程也是吐露真情的时刻。对那些老弱病残的来访人员,我们会给她们一个微笑、一张凳子、一杯开水、一声问候、一个简单的搀扶,让来访者能与我们心贴心的交流,更能积极配合我们一同来处理事情,为我们顺利协调打下基础。对那些寻求帮助的弱势人群,我们总能感同身受的去体谅她们,设身处地为她们着想,让她们能够感受到我们不歧视她们,是她们值得信赖娘家人,能为她们办事的。
  至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来,我们镇一直遵循耐心细致接受每一个来访者,给来访者一个温馨宽松的环境的原则,来访人员很受感动,从而推动下一步调解工作。
  
(二)掌握调解的技巧,最大限度保证家庭和睦
  婚姻家庭纠纷大都数是源于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微小矛盾的日积月累,没有化解好而形成的,很多事情是说不清道不明,积少成多,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等待事情造成了后果才采取补救措施。有一部分是在组建家庭后没有好好的去“维护”、 去“保养”、去“经营”,等待想去维护时,才感到力不从心;有一部分是组建家庭后忙于事业而忽略了双方感情的培养和巩固,导致婚姻破裂解体;有一部分是没有完全渡过组建家庭的适应期,长辈们还没有做好迎接新的家庭成员的心理准备,小辈没有充分的完成角色转变,仓促之间就成为人父人母,家庭的根基没有打结实,再加上双方父母的参与加速了形成矛盾速度和家庭的崩溃。面对以上这些矛盾纠纷,我们采取区别对待合理调解,全力以赴,巧妙化解矛盾,力争把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保证家庭完整和睦。
  
1、当好清官化解好矛盾,解开心结缓解关系。我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接到浒零村一许姓外来妹的来访,她来访的原因是,与邻里之间的界址纠纷,可以说两家之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弄得我们调解的人员左右为难,后来我们把她们分开做工作,通过交淡了解到外来妹许某的心理状态是:她认为她是外来人员,不处处体现强势就会让人欺侮,很难有立足之地,因此她平时生活上与他人打交道,都很强势,弄得家里邻里关系紧张。了解情况后我多次登门做工作帮助她解开心结,把妇联这一娘家人的大门向她打开,让她感受到娘家人的温暖,通过感情交流终于打开了许某的心结。吴某的心结是你是个外来妹,一个外地人,到我的地盘上来欺侮人,我就要给她一点教训,让她以后知道我这个人不是好欺侮的。我们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耐心开导,给她讲尽地主之宜之道,讲团结之风、树好公民形象,设身处地的为她人着想,不失主人风格等道理,通过细致的工作,双方都解开了心结,后来我把她们聚到一起,吴某主动赔偿了许某的损失,许某也主动承认错误,双方握手言和,外来妹许某十分感谢我们,表示今后做一个栟茶合格公民。
  
2、注重细节,把握机遇,促和谐。细节决定成败。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具备不确定性,有时很小的事情就将一个家庭带入崩溃的边缘。我曾经接访了我镇一个村康某的来访。我到她们家去调解时利用他们个人的微小生活细节,拯救了这个家庭。双方当事人都是再婚组成的家庭,王某带了仅有的家当到康某家来生活的,刚开始双方都能容忍各自的不足之处,时间长了就不行了,首先是妻子不能容忍丈夫的邋遢和粗暴的性格,生活中不注意细节,衣服鞋子随手放置,且脾气粗暴;而妻子爱干净,很会收拾屋子,也爱这个家。丈夫王某的生活方式不是她想要的,于是想改变丈夫,因此总是说丈夫的不是,王某开始还能注意一些,但是后来他放弃了改变,妻子叨唠也就更多了,妻子叨唠多了,王某就动暴,一个唠叨,一个家暴,后来在一次双方发生冲突后,丈夫把妻子打出了家门,并换掉了门锁,妻子有家不能回,于是妻子一边向法院起诉离婚,一边向我们求救,接访后我和司法所一道先行解决妻子无家可归的问题,通过多方找到丈夫王某打工的地方,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丈夫打开了家门,妻子回到了家中,回到家中后,我交待的原则是他们各自冷静不再相互攻击,相互不干涉,保持现状,和平共处,待大家心情平稳再来解决其它问题。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他们有一个缓解和释放的余地,不到一周后他们又到我们这儿来访,妻子决意离婚,丈夫也觉得吃亏,我一个人到你们家生活,做牛做马,凭什么要我这样那样。这是一个典型由于家庭小事所引起的婚变,也可以说是平时对婚姻维护很少,这次我们接访后,不是在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而是到他们家里去现场调解,其目的就是让双方在这个家庭里,再次重温结婚时温馨,重温当年的幸福。我们一行到了这个家庭后,将他们分开调解,我负责丈夫的思想工作,因为这个家庭目前的状况丈夫负主要责任,面对犟脾气的王某,那时候不管你跟他说什么他也不会转个这个湾的,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所以我不是一开始就跟他做工作,而带着他从一楼到二楼,并且到每一个房间都停留一下,后来又到院子里的边边角角和房子周围走了一圈后,我就问了王某假如这不是你的这个家庭,你觉得这个家庭怎么样?如果让你在里面生活你有什么打算和感想?你会不会珍惜?我三个问题提出来后,王某沉默了许久,过后泪流满面,这个从不流泪的男子汉流下了酸楚泪,看到这个情况我知道有戏了,他哭了而且哭得很伤心,他说妈妈过世了他没有了父母,没有了依靠,慢慢的他把心理话都和我说了:他说不想家庭散了,但是他又说不过妻子,只能家暴。了解情况后我一是严厉指出了家暴行为的危害性,并要求承诺今后不管什么情况下不能再有家暴;二是要求他尽快改掉邋遢习惯、容入家庭生活;三是多多想妻子的好处,如是爱干净、会持家、勤劳、人缘好。我也将妻子的不足之处如爱唠叨、个性强势这些方面与他进行了沟通,并且将妻子如果出现这些(爱唠叨)状况时怎样应对、平时家庭生活怎样注意小节、家庭平时怎样维护等给他一一说明。他深受感动,他说从来没有人跟他说这些,自己也十分忏悔,他愿意服从我们的调解。当妻子那边的工作也做的差不多时,我就趁热打铁,带王某到妻子面前,请求妻子谅解,他跪到妻子面前,十分真诚的向妻子做了忏悔,并当着我们所有人的面做了相关的承诺,妻子看到了丈夫的真诚,给了二个月丈夫期限,事后也到法院撤诉,这家人最终又恢复了平静的生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可分为协商解决、调解、仲裁、以及。那么当涉及诉讼的时候,开庭前被告可以找法官调解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也就是说,在开庭之前,被告可以提出调解的请求,一般情况下会同意调解,然后会将调解的意见传达给原告,如果原告同意调解,那么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之后,会发给调解书。
如果原告不同意调解,那么会按照正常司法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开庭判决。
因此,开庭之前是可以找法官请求调解的,但是能不能进行调解得看原告的态度,因为调解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调解需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可以。
2、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4、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5、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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