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次我们要探讨的主题是针对交警判定事故责任产生异议时应该如何处理。当当事人对于交警做出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即对相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怀疑态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此时该当事方应当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复核申请;而上级交管部门则将会在收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论。若对复核结论仍存疑虑,那么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错误。在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受理了复核申请之后,如果他们发现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内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够公平等情况,或者原认定书的调查和认定过程违反了法定程序,那么他们就会发出复核结论,要求原办案交管部门重新进行调查和认定。
然而,如果上级交管部门认为原事故认定书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责任认定公正且适用法律准确,同时调查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他们就会维持原有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事故认定书的机会仅有一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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