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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的质押能不能转让

刘* 福建-宁德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5.01 09:46:00 424人阅读

应收账款的质押能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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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之后,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协商达成共识,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操作;若出质人无意间将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的话,那么在其所得价款中,必须将其中部分价款用来提前清偿对质权人已经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2024-05-01 09:48:00 回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除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您好!关于债权质押债权转让债权质押转让的问题,一般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受让人取得债权人地位的法律行为. 2、债权转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的,视为合法履行. 《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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