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奖金与工资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并不存在将两者分别计税的情况,相反地,所有奖金均需计入当月的工资范畴内进行统一计税。
然而,对于年度性的一次性年终奖金,其计算方式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规定,此类奖金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可以不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之中进行计算;自翌年的1月1日开始,居民个人所获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并入到当年的综合所得中进行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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