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个人调阅监控录影的法律规范如下所述:任何有关部门以及涉及的个体如因工作需求而有必要查阅监控录影材料,应当经过所属部门领导层的批准,并且提交相应的“调阅监控录影申请表”,才能获准进入监控室进行仔细审阅。在观看录像过程中,查看者需详细陈述其查证原因,详细说明其所需审查的时间、场所及其相关内容等要素,待监控室操作员完成核查之后,将查看结果反馈给查看者。对于所有被查阅的录影资料,监控室工作人员均应将具体的查看时间与情况进行详实记录,以便日后查阅。
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的,应当经系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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