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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前可以签协议子女的归属吗

邵* 福建-宁德 合同纠纷咨询 2024.04.28 10:26:00 428人阅读

试管前可以签协议子女的归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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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恋爱阶段并不适宜协商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在我国,关于孩子监护权的安排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谁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为优越的养育环境和条件,监护权便应当归属于谁。即使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就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在离婚之后子女的监护权由哪一方承担,但是如果协议中的一方不能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那么该协议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承认与支持。因此,在筹备婚礼之前讨论并协商子女的监护权事宜,并非明智之举。

2024-06-12 19:1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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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形之下,关于子女抚养权之归属的议定程序应在婚姻缔结之际完成。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亦遵循着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发育的基本原则进行配置。无论男女各方在婚前约定子女之抚养权问题是否明确,均须存而不论。然而,倘若该类协议孰约为不利于子女日后生活、学习和发展的因素之一,则经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此类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在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商讨并确定子女抚养权,只能算作一个暂时性的策略,而非妥善的解决方案。

2024-06-12 15:18:04 回复

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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