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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前可以签协议子女的归属吗
通常而言,恋爱阶段并不适宜协商子女的监护权问题。在我国,关于孩子监护权的安排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谁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为优越的养育环境和条件,监护权便应当归属于谁。即使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就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在离婚之后子女的监护权由哪一方承担,但是如果协议中的一方不能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那么该协议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承认与支持。因此,在筹备婚礼之前讨论并协商子女的监护权事宜,并非明智之举。
在通常情形之下,关于子女抚养权之归属的议定程序应在婚姻缔结之际完成。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亦遵循着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发育的基本原则进行配置。无论男女各方在婚前约定子女之抚养权问题是否明确,均须存而不论。然而,倘若该类协议孰约为不利于子女日后生活、学习和发展的因素之一,则经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认定,此类协议将被视为无效。因此,在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商讨并确定子女抚养权,只能算作一个暂时性的策略,而非妥善的解决方案。
1、特征履行地规则。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而一般认为以此为标准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义务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2、实际履行地规则。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操作中又分几种情况,合同有约定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一致的,按《适用意见》18条确定管辖,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但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住所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18条规定,而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不一致,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地却又实际履行了,又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意见》中就不甚明确了。
规定是,夫妻俩可以约定两位共有的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法夫妻俩主张债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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