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交通事故时,作为无责任方的您有权自主选择修理车辆的地点,但是您所选择的修理场所需具备正规的发票开具资格。若另一方对此存在异议并坚持要求在特定的场所进行维修,那么您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提议,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后续的维修场所。
然而,若双方均未能达成共识,且您仍希望寻求价格更为实惠的维修服务,您可首先向当地法庭提交相关诉讼申请。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有权自行决定汽车修理地点。
然而,该修复场所须具备开具正规发票的资质条件,否则需征得争议另一方的同意。
倘若争议双方对于指定的汽车修理地点持有异议,无责任方可先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然后再对后续的汽车维修事宜进行自由选择。
如果争议双方均不愿意接受上述解决方案,且希望寻找更为实惠的汽车修理场所,则可考虑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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