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规定详解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加害人滥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或是由于其行为对受害人人身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在生前无法进行有效的工作或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之前受其扶养的人承担抚养的责任,因此他们需要向加害者寻求经济上的补偿以维护生计。在进行该项裁定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如扶养人的劳动能力是否因加害行为而受到实质性的影响、具体金额如何计算以及对应的年限参数等。
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州内办理,标准为按照上一个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来计算。如果被扶养人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则计算抚养年限直到该年龄达到十八周岁为止;若被扶养人由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那么抚养年限将会延长至二十年。
然而,对于超过六十周岁的人群,其抚养年限将根据实际年龄逐年递减;
至于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则按照五年的期限计算。
所谓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指加害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或者恶意侵犯他人健康权益导致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后,致使受害人生前所扶养之人士或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前所扶养之人员扶养资金来源丧失之情况下,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必要的经济补偿费用。此种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数额,将依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考诉讼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水平进行计算。对于被扶养为未成年人之人,计算抚养年限通常直至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十八周岁为止;若被扶养人在失去劳动能力的同时也缺乏其他生活来源,则需计算20年。
然而,当被扶养人迈入60周岁以上门槛时,每增加1岁便会对应减少一年的扶养时间;当被扶养人年满75周岁以后,再按5年期限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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