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之《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重大且广泛,一言以蔽之,其不仅负责全国范围内所有土地事务的统一布局与管理,更担负起对所有土地使用与管理状况展开的全面监督检查之重任。
然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立以及其应有的职责权限,则须经过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充分考量并做出相应决策。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明确指定的特定城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及土地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督察任务的机构,亦是由国务院授权。
解析:
依照我国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职能部门肩负着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监管之责,全面负责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与严格监督。
而对于县级或更高层次的地方人民政府,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立及其具体职责划分,则需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相关法律文件指导下予以科学规范并加以明确。
另外,依据国务院赋予的相应权限,特定的机构有权对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及土地管理方面的实际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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