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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土地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有哪些

付*** 河北-廊坊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4.27 11:04:00 367人阅读

与土地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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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现行之《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重大且广泛,一言以蔽之,其不仅负责全国范围内所有土地事务的统一布局与管理,更担负起对所有土地使用与管理状况展开的全面监督检查之重任。
然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立以及其应有的职责权限,则须经过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的充分考量并做出相应决策。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明确指定的特定城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及土地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督察任务的机构,亦是由国务院授权。

2024-04-27 14:2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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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职能部门肩负着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统一监管之责,全面负责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与严格监督。
而对于县级或更高层次的地方人民政府,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立及其具体职责划分,则需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相关法律文件指导下予以科学规范并加以明确。
另外,依据国务院赋予的相应权限,特定的机构有权对各级地方政府,特别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在土地使用及土地管理方面的实际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2024-04-27 11:06:00 回复

《环境保护法》第68条列举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九种违法行为:(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不再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改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有新的“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但在2021年1月1日前,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仍按照环境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在征收环境保护税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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