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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前股东必须起诉吗

王* 福建-宁德 股权咨询 2024.04.26 18:28:00 472人阅读

追加前股东必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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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将额外的股东纳入到被执行人的身份中,通常会有以下三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在公司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前提下,便宣告注销;
其次是由于公司拒绝向外界透露其财务状况及详细的会计报表,从而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清偿工作;
最后则是当股东未能充分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具体而言:
一、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就擅自完成了注销手续,那么这将会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清算工作。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人民法院也应该给予支持。
二、如果公司在面临债务问题时,既没有足够的资产可以用于执行,同时又拒绝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提供详细的会计报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考虑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三、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尚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并且受让方明知或者应当知晓此事实,那么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受让方也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24-04-26 21:2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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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执行过程中,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额外的股东纳入到被执行人员名单之中:
当公司在未充分清算的情况下便被正式终止运营;
其次是如果公司拒绝向法庭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信息;
最后,如果股东未能彻底履行其相关的出资义务。
具体来说:
首先,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全面清算的前提下就被正式终止运营,那么这将会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清算工作。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人民法院也会对此类诉讼请求给予积极的支持。
其次,如果公司面临债务问题,但却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债务,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信息或者拒绝提供此类信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考虑将额外的股东纳入到被执行人员名单之中。
最后,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尚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将股权转让出去,并且受让方对此事知情或者应该知晓,那么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受让方也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024-04-26 18: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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