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车辆变换车道时,若与之相撞并诱发事故,其责任判定将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各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性进行划分。
如有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事故,则应承担全面的责任;而当涉及到双方或多方责任人时,则应视各自过错情况,承担主要、次要或同等的责任,同时,假若各方都没有明显的过错,那么则各方均不需负责任。
若是一方责任人蓄意为之,那么相对方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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