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不等同于失信行为,其本质乃是一种间接性执行方式。
此举的主要目的,源于对未按时履行债务者可能存在的经济困境的担忧,故而采取诸如禁止乘坐飞机、豪华邮轮及高级轿车等高端交通工具出行、使其无法购买高端产品、大型生活设备以及新车等措施,以约束其高品质消费行为,包括奢侈餐饮、休闲娱乐、洗浴按摩、体育锻炼等,同时亦限制其租赁高端写字楼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总而言之,这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义务。
然而,二者之间又有所不同,失信被执行人并非因缺乏还款能力,而是有意违反法律规定,逃避偿还责任的人群,例如通过非法手段将财产转移至境外,尽管已经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但仍故意不予遵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专业解答限制高消费与否,与被执行人债务金额无直接关系,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自身情况。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责任,司法机关有权依法限制其高额及非必要消费。对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亦应依法限制消费。
专业解答失信被执行人解除限制后,应随之解除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后,可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 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申请解除。法院在有效期内可提前取消相关记录。被执行人遵守法律文书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也有助于解除高消费限制。
专业解答失信人指未履行法院判决等义务而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会被限制高消费等。虽非所有限高消费者都是失信人,但失信人一定受限高消费。限高消费通过限制消费令规定,而纳入失信名单需特定决定书。
专业解答限制高消费并不等同于失信,它通常是法院为约束特定对象高额和非必要消费发布的命令。而失信人员指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存在故意拖延、拒绝履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团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专业解答限制高消费人员使用亲属银行卡是否违法需视情况而定。若持卡人知情并同意亲属使用,则不违法。但若银行卡使用有限制或违反合同义务,借予他人使用可能构成违法。因此,在出借银行卡时,持卡人应了解相关限制并谨慎决策,避免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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