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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转让

周* 甘肃-庆阳 股权咨询 2024.04.22 14:36:50 412人阅读

瑕疵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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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瑕疵股权,简言之,即是指持有者未能充分履行投资责任或虽已履行却存在一定问题之处的股权权益。
然而欣慰的是,此类股权仍旧可进行转让操作。
若是让我们深入探究其中缘由,倘若股东未尽其责地支付完毕投资款项,那么他需要向公司补足全款,同时还需向其他依约如期完成注资的股东给予赔偿。
如此一来,持有该等瑕疵股权的股东便能够将其转让给其他的股东或是第三人。
再者,假设股东确实已经投入了相应资金,但在此过程中却出现了类似于挪用资金抑或虚伪出资等问题,只要这些行为并不严重侵犯公司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规标准,那么这类股权同样具备被转让的合法性。
然而,在股权转移的过程中,我们仍需引起高度关注的一点是,此举可能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权架构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024-04-22 15:01:21 回复

导读: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受让人,转让     
1、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股权转让基本质是权利的买卖。股权全部转让意味着股权身份丧失,而原为非股东的受让人,将成为股东;股权的部分转让,
股权,出资,瑕疵,股东,受让人,转让
1、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股权转让基本质是权利的买卖。股权全部转让意味着股权身份丧失,而原为非股东的受让人,将成为股东;股权的部分转让,意味着股东出资额的变动,使公司内部力量对比发生变化。
2、瑕疵股权能否转让
出资瑕疵的股权,可以转让。瑕疵出资的股东与足额出资的股东除《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际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即除瑕疵股东在自益权方面受到限制外,瑕疵出资股东与足额出资股东一样,享有股东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出资比例,实践中认为应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而不是实缴比例。这一观点的理由一,按公司章程设定了各股东的比例,经工商登记确定股东的身份。股东不是按实际出资认定,而是按认缴额来确认,来行使股东之权力。理由二,公司股东出资虽然有瑕疵,但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股东应当是按照公司章程认缴出资比例或股份来承担责任。所以,股权出现瑕疵,主要是因出资瑕疵而致,但仍享有《公司法》72条规定的股权可转让的权利。
3、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对于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同意受让股权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2)受让人未告知或受让人不明知时为瑕疵股权的
瑕疵股权在转让时,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股权瑕疵的真实情况,对股权瑕疵情况,受让人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时,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转让承担瑕疵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是否承担瑕疵责任主要是看受让人是否知情。如受让人知情,则受让人、出让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补充出资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出让股东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八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受让方需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是对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债权人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导读: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股东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
瑕疵股权转让后,必然产生,瑕疵出资的补足问题,原
股东
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问题。

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股权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1)受让人要承担因注册资本不到位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为受让人接受了瑕疵股权,受让人就应承担补足注册资金的义务。应为这是受让人接受股权后,承接的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目前理论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转让股东负有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而受让股东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更符合法理和逻辑。 但通说认为,既然受让人同意接受瑕疵股权,就应当知道要承担瑕疵而产生的义务。

(2)出让人转让后因注册资本不到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出让人已不是股东,但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3)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要依据双方转让合同约定。

(4)受让人以欺诈为由主张股权转让的撤销权,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因出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出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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