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消费者选择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些营业员对不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的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在该条的第三款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同时,消费者名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自主选择权,而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和注意事项 自主选择权包括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注意问题: 1、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2、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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