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依据主要涉及下列四大方面:
首先,当其销售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范围以内但不足人民币200000元时,将会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区间内罚金的民事责任;
其次,若其销售金额已经超过人民币200000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元,那么将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仍须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区间内罚金的民事责任;
再次,若其销售金额已经超过人民币500000元,但尚未突破人民币2000000元,那就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区间内罚金的民事责任;
最后,如果销售金额达到了人民币2000000元以上,那么必然要面临至少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负担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区间内罚金或是没收全部财产等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4-04-18 14:18: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