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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限高措施针对以下几种行为:
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可选用飞机、列车软卧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第二,在符合条件的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以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短期消费行为;
第三,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包括购置不动产或新造、扩建、豪华室内装潢等相关事宜;
第四,租赁高级写字楼、豪华宾馆、公寓等空间作为公司办事处使用;
第五,购买非日常生产所需的高档车辆;
第六,进行休闲娱乐活动,如旅游、度假等;
第七,为未成年子女就读高昂学费的私人学校提供经济支持;
第八,为购买商业性保险产品,支付巨额保费;
第九,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对于被列为追究法律责任对象的单位而言,在其遭受限制消费措施制裁之后,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债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各责任人以及实际掌控者均不得实施上述明确列举的行为。
若有因私事务需个人资金支持而实施上述规定行为的情况,可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审核。
经法院依法审查,若确有其事,应予以批准并准予消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024-04-18 14:1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