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应根据担保的标的物将其划分为担保物权或担保债权;
其次,若被担保的对象为物时,我们便会称之为担保物权,而当被担保的对象为债时,这便是普遍意义上所指的担保债权。
在实际情况中,尤其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当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包括了物保和人保这两种形式的时候,那么在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是出现了双方约定好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状况时,债权人必须依据事先约定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债权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专业解答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有根本区别:前者通常在债务未到期时,基于债权人的一致同意设立,无直接所有权转移,旨在担保借贷;后者则在债务到期后通过协商,明确以物抵债,签订买卖合同即意味着将标的物所有权用于清偿债权,终止原有债务关系。
专业解答人保是以人为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担保人需用其全部财产代替履行清偿义务。而物保则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将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可申请拍卖抵押物,优先获取变现价值进行清偿。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担保方式不同。
专业解答两者之间主要差异在于: 第一,用益物权在法律层面上指的是用益物权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不动产物或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其次,担保物权这一概念,主要为了保障债权得到切实履行而设立,通过直接取得或者掌控特定资产的交换价值为表现形式的权利。
专业解答人保是以人为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时,担保人需用其全部财产代替履行清偿义务。而物保则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将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无法清偿时,债权人可申请拍卖抵押物,优先获取变现价值进行清偿。两者主要区别在于担保方式不同。
专业解答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主要差异为:设立宗旨不同,用益物权重在使用,担保物权重在交换;权利性质上,用益物权为主权,担保物权为从权;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以不动产为主,担保物权更广泛;价值形态变化影响用益物权,对担保物权无影响;存续期间上,用益物权随物权关系终止而结束,担保物权需待债权到期未履行时行使。
律师解析 1、范围不同: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2、权利不同: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条件不同: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律师解析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是连带保证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
律师解析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不同在于: 1、担保方式不同,抵押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物进行担保,保证担保是以第三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 2、担保责任不同,抵押担保仅仅以该物的财产价值进行担保,而保证担保一般需要约定保证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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