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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本条款中所述的情形并非总是必然导致服刑监禁。
尽管涉及到诈骗行为且已归还财物,违法行为本身业已形成,故无法仅凭退还赃款这一行为开脱其理应承担的刑事处分责任。
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综合考虑诈骗行为的严重性、赃款退还和赔偿行为对受害者损失的补偿力度以及退还赃款的金额等诸多因素,以便合理地确立减轻刑事责任的空间。
若为情节较轻,偶有悔悟表现者,仍有可能获准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024-04-16 17:29: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