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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借贷业务这一范畴之内,倘若某一方当事人遭受了对方的诉讼主张,这种情况通常并不会对其家人造成直接、显著的影响。
其根源在于,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原则,具体体现为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参与其中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且这些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延伸至与之并未签署该等合同的第三方身上。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合同当事人,他们亦无法自行为其他第三方强行设立任何形式的合同义务。
基于以上因素,即便某一方当事人遭到了诉讼主张,其家人却无需承担合同所规定的相关责任,亦或是负担某些形式的义务,原因就在于,他们不是相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并未参与到整个交易过程之中。
再者,合同所生效的权益主要接受合同法的保护,与家族内其他成员无关。
故而,根据上述分析,当公民个体发生了民间借贷案件,并遭到举证时,对于其亲属而言,并不会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024-04-16 17:24:4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