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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收到律师函,对方并不知道我的地址。经了解是律师私自查询的我的地址,该怎么起诉律师违法行为?

pub****527 安徽-合肥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4.13 11:42:00 372人阅读

无故收到律师函,对方并不知道我的地址。经了解是律师私自查询的我的地址,该怎么起诉律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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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具体是什么情况

2024-04-13 11:45:01 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建议你们协商解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如果是想查你本人的通话记录详单,登录网上营业厅,选择自助服务下的通话详单,就可以根据时间选择通话记录,但是只支持最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超过了就查不到了;如果是查别人手机号的通话记录,也可以通过上述方法,前提是你得知道服务密码,或者你能得到他手机上的随机验证码,能登陆进去网上营业厅。若是在自己和代理人无法调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向移动公司调查取证,要写申请书,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查询某一时间段的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如果是想查你本人的通话记录详单,登录网上营业厅,选择自助服务下的通话详单,就可以根据时间选择通话记录,但是只支持最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超过了就查不到了;如果是查别人手机号的通话记录,也可以通过上述方法,前提是你得知道服务密码,或者你能得到他手机上的随机验证码,能登陆进去网上营业厅。若是在自己和代理人无法调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向移动公司调查取证,要写申请书,提供被告手机号码、查询某一时间段的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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