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受到行政拘留所影响的个体并不会因此失去其工作。
无论是属于公职人员抑或是处于非公职岗位的公民,拘留均不能被视为需要通过解雇或解除劳动关系来解决的问题。
然而,如涉及到公职人员,则具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其丧失工作机会:
存在连续两个年度的业绩考评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现象;无能力胜任现有的职务要求并且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新的职位调动安排;拒绝配合合理的工作任务分配;未能履行公务员的职责与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职业规范,经过多次教育引导仍未见改正,不适宜继续留在现岗工作;无故旷工,或者因公务远行、请假期满但原因不明而逾期未归,累计时间已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期限内累积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者。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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