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行政许可之撤回与撤销的差异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适用的具体情境有所不同。当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或被许可人单独或共同存在过失时,适用行政许可的撤销。
然而,若因行政许可所依赖之法律、法规或规章变更或废止,抑或准许实质性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导致行政许可产生,则仅能采取行政许可的撤回措施。
其次,两种做法的追溯效力也有所不同。在行政许可撤回的场合中,行政许可的效力自撤回之时起便告失效,而这种效果是没有追溯力的。与此相反,若是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话,那么该行政许可从初始便失去了法定约束力。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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