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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周* 云南-德宏 土地征收咨询 2024.04.09 13:27:51 325人阅读

重庆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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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的相关资格条件在此明确指出,由于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实施统一征收,致使部分乃至全体农村居民丧失全部或部分耕地。自此,年满十六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均有资格申请参加相应的失地养老保险。
二、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具体办理手续与所需资料,详细阐述如下:
1、提供由当地政府机构颁发的地表二轮承包合同;
2、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征地协议原件;
3、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户口簿内家庭成员相关信息的复印件;
5、以及近期拍摄的两寸彩色照片一张;
6、填写并提交《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
三、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说明与建议,也有必要进行简要概述,以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

2024-04-09 13:5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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