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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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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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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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到三十七日之逮捕事项后续事宜繁多,包括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以及移送审查起诉等等。当拘留在三十七日后发出逮捕令,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视为具备逮捕的必要性。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正式执行逮捕后,案件将被退回到办案单位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进一步侦查,而后移送给检察官进行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这期间,犯罪嫌疑人将持续受到羁押待遇。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通常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针对现行犯罪或重大嫌疑人员所采用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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